🔎新聞媒體報導都在這邊📺

殷萱貼心的幫各位準備好了(明明就是老闆交代的😭😭😭😭,今天公司整個忙翻🤦‍♀️都是為了老闆🙄️,跟各位媒體先進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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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愛的業主朋友們:
若要找榮富國際諮詢:勞資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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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浪費太多時間,請務必先準備好「#勞檢三寶」:
1⃣️ #員工名卡
2⃣️ #出勤紀錄
3⃣️ #薪資明細
🌟#最好還能有勞保局的投保紀錄🌟
不然我們真的很難回答你的問題喔🤣🤣
我們不是神~也不是算命仙!
沒辦法掐指神算出你的問題喔,請包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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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接受現場來辦公室諮詢,採線上預約制⚠️169983384_2966210070315734_640732902410810157_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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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公告】#大甲媽遶境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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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富國際法務管理集團 業務部門黃鼎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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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富國際法務管理集團 業務部門林容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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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時事議題 l 雇主要求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不上班 薪水必須照給

榮富國際法務管理集團 業務部門魏若湘
新聞內容
疫情升溫,被居家隔離人數已增至 5,000 人,如果被隔離者是勞工,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被強制隔離的勞工可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能不給假。因不能歸責於雇主,所以法令上不要求雇主給薪,雇主可以給薪,也可以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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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如果雇主沒有給薪,勞工可以向衛福部申請防疫補償,一天補償 1,000 元。如果雇主有給薪,就不能申請防疫補償,因為衛福部資源有限,所以立法時決定資源不重複給。請防疫假、雇主又不給薪,才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近期防疫險很夯,網友討論到如果沒買到防疫險,可以從哪彌補損失。黃維琛建議勞工可以請防疫隔離假,他說,這是單獨的假別,勞工請了,雇主不能不給假。而且請防疫假不影響考評、全勤獎金等等。

當然,如果勞工覺得請特休假或者扣半薪的病假對自己有利,只要雇主同意,黃維琛指出,法令上沒有說不可以。

重點整理:
最近疫情關係,造成很多企業上的狀況,今天就搭上時事的熱潮:
➜ 不需要居家隔離,老闆超前部署,請員工先在家:要給薪。(民法 487 條)
➜ 被強制隔離:員工可請防疫假,不可影響考核、全勤獎金,老闆可給薪可不給,若沒領到薪水可申請防疫補償;另外照顧者也可申請喔。(點我看詳情)
➜ 員工不小心好像中標需住院治療:請病假,30 天內半薪,可申請醫療給付。

其他補充
➜ 如果員工是因公事染上疫情,須受隔離,那雇主薪水一定要給。這個狀況,也算是職災的一種喔,雇主須予以補償(勞基法 59 條)。
請大家照顧好自己,戴好口罩,勤洗手,盡量先避免群聚~

法條來源:全國法源資料庫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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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責任制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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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富國際法務管理集團 業務部門黃鼎恩
什麼是責任制 ???? 責任制是合法的嗎?那責任制適用什麼樣的工作類別?那在合法執行責任制的申請流程又該如何?

其實,最重要的是,責任制的員工有沒加班費?又該怎麼算這加班費問題? 我們來了解、探討一下,勞基法訂定哪些責任制的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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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勞基法中,對責任制還是有規範、有條件限制,也有相對應的保障唷!

責任制在勞基法中第84-1條道出: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淺談責任制定義
責任制: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在台灣,為了避免資方濫用導致影響勞工權益,於是將責任制納入勞基法底下並進行規範,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84-1條內容,適用責任制的員工會有幾點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
1.正常工時:勞基法第30條述明,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2.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述明,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3.例假與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述明,原本每7日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4.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述明, 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5.女性夜間工時:勞基法第49條述明,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二、責任制工作類別
依上述說的三點工作類別,在勞基法細則第50-1條則對這些責任制工作類別有更進一步的定義:
1.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2.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3.監視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場所中,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4.間歇性工作:是指工作本身就以間歇性的方式進行者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工作者,老闆是不可以跟勞工約定去實施責任制的,不然是違法的!但是,工程師這樣爆肝的工作,到底算不算合法責任制的其中一個類別呢?電腦工程師常要負責確保硬體、軟體等資訊產品的運作順暢及成敗,是有可能符合上述的規範。
因為就算是工程師,也得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這兩項其中之一,因此不能把所有的工程師都列為責任制,第一步要看工作內容與位階來判定才對唷!

三、責任制的核備認定
實行責任制必須要勞僱雙方約定好,再向當地主管機關查核報備才生效唷 !
檢視步驟如下:
1.確認自己是否屬於勞基法第84-1條所列工作者或行業。
2.老闆必須打契約書面,內容包含:姓名、職稱、工作項目、權責、性質、每日正常工時、每日延長工時、例假、國定假日、女性工作者可以從事夜間工作
3.這份書面契約,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也就是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單位,如果是分公司/子公司,則以分部廠的所在地縣市機構為主,核准後才生效。 這個步驟是強制規定,如果老闆沒有報請核備,即使勞僱有簽契約,在法律上還是屬無效!

四、責任制有無加班費?
雖然,責任制員工的工時跟放假制度確實會有變動,但老闆仍必須控制在「確保勞工的健康及福利不被損害」的範圍內,其他勞工權益(例如基本工資、加班費等)也都還受到勞基法保障!
☆正常及延長工時,仍有上限:合法的責任制絕不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種血汗規則。
☆責任制仍有休假:國定假日等雖然可以要求出勤,但不代表完全沒有休假。
☆責任制仍要打卡、出勤紀錄:即使工時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因為還是有正常、延長工時的上限,所以還是需要出勤紀錄
☆要給付加班費:只要超過書面契約所約定的正常工時之外的時間,老闆還是要依勞基法規定給勞工加班費!

舉例:保全:每日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0小時,每月上限為240小時;每日加班延長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上限為288小時。

因為,責任制的基本工時比一般勞工高,所以基本薪資會是法定的所以基本薪資會是法定的24,000元加上多出來的時數。以保全240小時為例,比一般勞工174小時多了66小時出來,所以要加上這66小時的時薪,就是保全的基本薪資。以下為計算公式:一般勞工基本薪資24,000+【基本時薪100 x (過核備每月正常工作時數240時 – 普通勞工每月正常工時174時)】=30,600元

如果保全是領基本薪資30,600元,那麼平日加班至第11-12小時的加班費,休假日、休息日、天災假日出勤等加班費計算都跟一般勞工一樣,是時薪100乘以固定倍率如果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那麼平日加班、休假日、休息日、天災假日出勤等加班費計算倍率是一樣的,只是時薪金額應該以勞工實領月薪除以每月30日,再除以每日核備工時計算

五、違法申述管道
如公司有以下情形,勞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檢提出檢舉,確認違法,會依法裁處2萬至100萬元。
☆明明不是責任制規範的職業,老闆卻要求使用責任制
☆老闆僅有口頭說或簽約,但沒有如實報請核備就實行責任制
☆不依照合約,讓勞工超時工作
☆超時工作卻不依法給付加班費
以上這樣對於責任制的規範,大家都了解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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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分配,請向專業顧問諮詢

  過去人力資源的分配比較單純,許多企業主直接負責人力資源的招募、調度、排班,但隨著勞工團體的努力爭取,勞動基準法不斷修法,增加了包括一例一休在內的新規定,負責人力資源調度的企業主逐漸遇到難處。即使是大學畢業於企業管理相關科系的主管,也難以即時跟上法規修訂的速度,替公司設計符合法規又能提高辦事效率的人力制度,因為勞基法的修訂是不斷與時俱進的,與現行教科書的內容不同,也會出現很多狀況是過去經驗再豐富也無法解決的。

  因此企業主應該在遇到人力資源相關問題前,就先找好固定合作的人力資源顧問,由人力資源顧問給予人力派遣建議,在勞資雙方出現衝突之前,就先施行對勞資都有利的方案,防止勞工對工時、待遇產生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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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題其實很小,但實務上卻是蠻常遇到的😅不知道大家在請病假的時候,公司是不是都會要求要提供相關證明呢?那這時候問題就來了,相關證明一定要是西醫,中醫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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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74年9月11日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也就是說,今天你不管去中醫還是西醫看診,只要它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或醫師所開立的證明,都可以當成請假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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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個問題之外,也是有聽過「一定要大間的醫院才行,小間診所開的證明不行」這種說法,都可以用上述的函釋來解釋,只不過小診所可能表示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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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聘僱勞工後相關的勞動法令大小管理事務就簡稱「勞務管理」。勞務管理定義是:有關勞基法、勞保、健保、勞退、就服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事務之管理。經營者有責任使企業符合政府各項勞動法令,以對政府對勞工創造多贏的局面。

企業通常在爭議事件發生時才做補救措施的動作,不僅勞資關係出現裂痕,亦可能造成公司金錢損失、觸法與士氣低落。俗話說:「預防勝於治療」,因此企業內部之人事管理規章或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等,應及早診斷是否有牴觸勞基法、勞保、健保、勞退….等之相關規定,以創造符合法令之勞資諧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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