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榮富國際法務管理集團 業務部門林容阡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正常工時規定,每日工時規定為 8 個小時,每週 40 小時,加班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延長工作時間,所稱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天的正常工時最高為 8 小時額外尚有「變形工時」,勞資雙方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 8 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何謂正常工時?

以下幫大家整理幾項正常工時規定,我們趕快來看看吧!

一、 正常工時的定義:
所謂工作時間,一般指勞工受雇主指揮受拘束且扣除中間休息的時間,此時間不一定要雇主指揮勞務,只要不是休息時間,不管準備或待命、結束勞務或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都是屬於工作時間;換句話說,勞工執行業務期間,與業務高度關連性,雇主指揮勞務或指示勞工所需工作範圍,必需計入工作時間。
(一) 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
(二) 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也就是所謂的待命時間,因受雇主拘束所以都是屬於工作時間。

二、 休息時間認定:
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定義完全相反,所謂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還是要依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外,該休息時間是不能視為工作時間。

三、 工作時間之計算:
(一) 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應合併計算。
(二) 各該場所的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並加計來往必要的交通時間。
(三) 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出勤的時間必需記到分鐘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四章有針對正常工時、加班、休息、例假等事項明確規範,制定勞資雙方之最底基準,雇主基於經營考量在原定勞動條件上,調整工時規定產生非典型僱用型態,對於傳統工時制度是一項新的挑戰,勞資雙方都必須了解相關法令規範,保障自己權利不受損。

 

arrow
arrow

    榮富國際法務集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